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为做好研究生资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资助经费来源由国家和学校预算安排及导师科研项目的劳务费预算等组成。
第三条 研究生资助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 组成与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资助类型包括岗位助学金,“助研、助教、助管”津贴(以下简称“三助”),以及助学贷款、困难补助、专项助学金等。
第五条 研究生岗位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包括学校资助部分(含国家助学金和学校统筹经费)、导师资助部分。获得岗位助学金的研究生应当完成研究生培养所要求的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等工作。
(一)学校资助部分:
1.博士生标准:中期考核前1300元/月,中期考核通过后2100元/月。
未通过中期考核但仍保留博士生资格的按照考核前标准发放;未通过中期考核且不再保留博士生资格的不再发放博士生岗位助学金。八年制医学生博士生阶段按照中期考核前标准发放。
2.硕士生标准:700元/月。
(二)导师资助部分:资助金额不低于下表规定的资助标准,具体由各学院(系)自行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导师资助部分标准 单位:元/生·学年
资助类别 | 博士生中期考核前导师出资 | 博士生中期考核通过后导师出资 | 硕士生 导师出资 |
Ⅰ类 | 2400 | 3600 | 600 |
Ⅱ类 | 6000 | 9600 | 1200 |
Ⅲ类 | 9600 | 15600 | 2400 |
1.分类。Ⅰ类:哲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Ⅱ类: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理学、农学、医学;Ⅲ类:工学。
2.金融硕士、国际商务硕士、税务硕士、会计硕士、旅游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软件工程硕士、七年制医学生(本硕连读)硕士生阶段、八年制医学生(本博连读)博士生阶段、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的导师资助部分由导师或学院(系)自行决定和发放。
3.为支持部分基础学科、新兴学科研究生培养的需要,学校设立研究生教育扶植基金,由研究生院依据学科发展和研究生资助状况进行分配,经费统一拨入相应学院(系)账户,用于资助研究生,具体办法由相应院系负责制定实施,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学校对品学兼优、潜能突出的博士生进行激励。每年11月底评选博士生优秀岗位助学金,已通过中期考核的在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生(不包括八年制医学博士生)有资格参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资助金额为10000元/人,一次性发放。评选办法由各学院(系)负责制定实施,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津贴是研究生通过学业外劳动——助教、助研、助管而获得的酬金。 “三助”岗位的设置应与研究生的专业相结合,与提高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能力相结合,以达到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目的。
(一)助研。各院系(所、中心)设立岗位激励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资助标准和比例,研究生承担导师安排的科研任务,从导师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等支出。
(二)助教。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学校每年为学生规模较大的本科生、研究生专业课程和实验、实习课以及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大型公共课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每个岗位资助标准为800元/月,一学年按照10个月计算。
(三)助管。学校机关部门、各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助管岗位。固定助管岗位资助标准为720元/月,一学年按照10个月计算。临时助管岗位的资助标准为15元/小时,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发放。
第七条 完善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学费和生活费贷款资助。申请条件及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研究生困难补助和贫困研究生专项助学金,申请条件及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及专项助学金协议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研究生岗位助学金学校资助部分由研究生院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一)岗位助学金按照学制年限发放,每学年发放12个月。
(二)直接攻博生、硕博连读生,本硕连读生、本博连读生根据当年培养层次确定资助身份发放。
(三)研究生因公出国(境)不超过6个月者,出国(境)期间继续发放岗位助学金;超过6个月者,自第7个月起停发岗位助学金,回校后次月起恢复发放(补发当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者、逾期不返者,须退还出境期间所得岗位助学金。
(四)研究生休学期间,停止发放岗位助学金,复学次月起恢复发放(补发当月),按学制计算资助时长。
(五)博转硕研究生,自发文批准之日起停止发放其博士生岗位助学金,转为硕士生后,退还其已获得的博士生岗位助学金与该学院(系)同类型硕士生岗位助学金的差额部分。
(六)经中期考核分流的研究生,自发文批准之日起停止发放岗位助学金。
(七)转学、退学的研究生,自发文批准之日起停止发放岗位助学金。
(八)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自正式入学起开始按入学时标准发放岗位助学金。
(九)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自延长学习年限之日起不再发放岗位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岗位助学金导师资助部分由导师按学校规定的方式通过财务系统发放,每半学年由研究生院会同计划财务处对导师的资助情况作一次统计。导师资助情况作为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和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导师助研津贴的发放,由导师和学院(系)按学校规定的方式自行操作,一学年分四次发放,具体发放时间为:1月份(发放秋冬学期助研津贴),3月份(发放寒假助研津贴),6月份(发放春夏学期助研津贴),9月份(发放暑期助研津贴)。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设置和津贴发放由研究生院确定,助管岗位的人员聘用和考核工作由设岗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的设置和津贴发放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确定并操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浙大发研〔2007〕1号印发的《浙江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扶植基金管理办法》,《浙江大学关于调整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大发研〔2009〕161号)、《浙江大学关于调整博士生岗位助学金的通知》(浙大发研〔2012〕122号)、《浙江大学关于完善博士生岗位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大发研〔2013〕122号)同时废止。学校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