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规范与个人选择——湖北省农村招赘婚的个案研究

秦兆雄(日本神户市外国语大学)

文章来源:《人类学研究》第1卷,2012年3月


摘要:本文首先提出有关湖北省农村地区招贅婚的具体资料,然后围绕上门女婿的改姓和复姓及归宗现象展开讨论,阐明其文化机制并试图探讨汉族社会中宗族规范与个人选择之间的力学权衡原理。

  汉族社会的宗族观念是指导男女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所以男娶女嫁的嫁娶婚被视为正统的婚姻形态,而女婿上门的招赘婚则正好相反。在招赘婚中,虽然女婿和岳父根据契约组成家庭,但由于他们本来就属于不同的宗族,分别代表着两个相互竞争或对立的宗族集团利益,所以即使上门女婿根据契约婚后改名换姓,享受并承担作为岳父儿子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同一父系继嗣的认同上往往很难与岳父达成一致,两者之间的“父子”关系 很容易破裂。作为父系理念的宗族规范既是岳父对女婿提出改姓要求的正当理由和心理动机,同时也是造成上门女婿日后复姓并携妻带子返回出生宗族 的原因所在。因此,如果社会状况变得对上门女婿一方有利的话,他常常会复姓并归宗。此外,除开宗族观念来看,两者的家庭出身、社会、经济及政治地位、甚或个体性格等都是形成上门女婿复姓和归宗的外缘因素。

  不过,在改姓的上门女婿中也有遵守契约、尽职尽责而没有复姓和归宗的。其原因可以理解为与契约相关的社会规范以及女婿自身的性格或者岳父一方在社会、经济及政治上占优势等因素在起着作用。此外,与在族内收养过继子相比,更倾向于从族外招上门女婿。综合这些行为,可以看到一种倾向:招赘婚中的当事人优先考虑的与其说是宗族规范,,倒不如说是个人利益至上的随机应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性地利用社会关系而采取行动。由于这种宗族规范与个人选择之间存在不一致,所以招赘婚中存在着多样性。如果以不改姓的年限女婿和改姓后复姓归宗的终身女婿为两极,那么其他几种女婿就可以按类型依次排列在这两极之间。

  在新中国成立前后一度出现的上门女婿改姓、复姓和归宗的社会现象,作为反映宗族规范和个人选择的动态案例值得注意和探讨。其中多数案例是解放前遵从岳父的父系观念一度改姓的女婿,利用解放后发生的戏剧性社会巨变,强调自己出身的宗族观念所造成的结果。这并不一定是由于本来就存在于招赘婚中的内因而形成的女婿和岳父双方或两个宗族力量对比的变化,而是政权交替及新政权的国家政策变得对女婿有利,不仅使他们的复姓和归宗成为可能,而且助长了他们复姓及归宗的宗族意识。这一现象说明了解放后国家对于宗族采取的各种政策,一方面削弱了强大宗族的力量和功能,另一方面增强了弱小宗族的功能和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可以说从新的角度揭示了先前研究中忽略的土地改革及人民公社 时期宗族的实际情况,强调了政权交替对弱小宗族的影响力。


关键词:招赘婚;上门女婿;改名换姓;复姓;归宗;宗族规范;个 人选择;社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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