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系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的管理,确保学术研讨和思想交流活动积极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系内师生在校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等。
第二条 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使之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校园文明、提高师生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禁止举办具有下列倾向之一的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
(一)违背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
(五)宣扬淫秽、迷信或暴力,危害社会公德的;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七)不利于学校稳定和发展大局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实行“一会一报制”,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与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一)归口负责
1.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均由社会学系党总支负责审批,报系办公室备案。
2.涉及国(境)外专家、学者的活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或港澳台办公室按外事相关规定审核,报系办公室备案。
3.凡承接、承办社会组织、团体安排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须先报经院系党总支同意,再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4.由校外机构或个人租借校内场地(会议室、报告厅、文体场馆、教室、实验室等)举办的上述活动,必须从严控制。如确需借用的,必须经院系党总支同意,按上述规定执行,并报学校安全管理处备案。
(二)严格审批
1.社会学系党总支对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主讲人和发言者的思想政治倾向、讲座和报告内容的健康性和政治观点的正确性负责,未经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举办。
2.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要提前3个工作日申请,并填写《社会学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审批表》(见附件)。大型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要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3.申请被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讲座或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报告。主讲人、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需重新申报审批。
浙江大学社会学系综合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
附件1:社会学系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论坛审批表.docx
附件2:社会学系关于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批流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