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17〕52号)文件精神和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相关决定,现将2019年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卫生技术及服务支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中级、初级职务的申报评聘工作详见《浙江大学关于2019年专业技术中级、初级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在杭各附属医院纳入事业编制及报备员额管理的在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评聘工作详见《浙江大学关于2019年附属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级评聘工作的通知》。
二、岗位设置
学校设置教学科研、卫生技术及服务支撑三大类专业技术岗位。
各类人员根据其岗位及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分别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各类岗位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聘通道为:
(一)教学科研类
1.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师评聘高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职务。其中长期承担高水平、高质量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教学的,也可评聘教学岗教授,评审通过后,须转聘教学为主岗。
2.研究为主岗教师评聘高校教师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
3.教学为主岗教师评聘教学岗教授、高校教师副教授职务。其中从事量大面广教育教学工作的,也可评聘高级讲师职务。
团队教学岗教师评聘高级讲师职务。
4.工程教育创新岗教师评聘工程教育创新教授、副教授职务。
5.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团队科研岗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以及其他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自2019年起,评聘新设置的专职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其中从事国防技术研究工作的,也可评聘国防技术研究员、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务。专职研究员岗位人员只评审专职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任职资格。
6.先进技术研究院从事国防技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国防技术研究员、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务。
7.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Ⅰ类)教师,评聘农业推广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
(二)卫生技术类
校医院从事医疗、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
从事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教学工作的正高级职务教师可兼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务,副高级职务教师可兼评副主任医师职务。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关于2019年附属医院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级评聘工作的通知》的“系列1:附属医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
(三)服务支撑类
1.在教学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基地等从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仪器设备运行与共享服务、科研实验(工程)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评聘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职务。
2.信息技术中心、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圆正控股集团等单位从事工程技术、信息技术、技术支撑与工程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聘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
3.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工作(含心理健康咨询)的兼职辅导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单位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教师,以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副教授职务。
4.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评聘高教管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
5.图书馆、档案馆、艺术与考古博物馆、学院(系)等单位从事图书资料、档案、博物馆管理和相关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职务。
6.出版社及学报、校办杂志编辑部等单位从事编辑、出版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编审、副编审职务。
7.在财务、审计岗位专职从事财务、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评审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务。
8.学校附属小学、幼儿园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推荐评审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职务。自2019年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9.人事关系转入浙江大学、进站工作3年及以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评审专职研究副研究员任职资格。
三、评聘名额
各类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评聘名额,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设置、现有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以及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核定。
对于实施定编定岗的学院(系)、单位,学校核定了第二轮(2018-2021年)师资队伍定编定岗的教师正高岗位总数和副高晋升名额,其中副高晋升名额分为院系保障名额和学部调剂名额两部分,学部调剂名额具体的申报和评审规则由学部决定,学部所属院系可申报竞聘学部的副高调剂名额。晋升名额原则上各年度应相对平衡。
实施定编定岗的学院(系)、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正高总岗位数和副高晋升名额,结合申报人员情况提出当年晋升名额计划,报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纳入定编定岗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须占所在学院(系)、单位当年晋升名额。其中非华裔外籍教师、评审教学岗教授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级职务的,也可申请学校的晋升名额。
其他未纳入定编定岗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的,评聘名额根据申报情况和学校总体发展需求,由学校按岗位分别核定。
四、评聘条件
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基本条件详见《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17〕52号)。其中:
1.高校教师高级职务的具体业绩条件由各院(系)制定;校直属单位和校设研究机构教师的任职条件参照相关学科,其中智库教师按智库研究高级职务任职条件执行;
2.专职研究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的业绩条件要求为符合浙大发人〔2017〕52号附件4原技术研发及知识转化高级职务业绩条件要求或所在学科高校教师研究员、副研究员的业绩条件要求。其他任职资格等相关要求仍按原技术研发及知识转化研究员、副研究员相关要求执行。
3.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按学校文件执行。
2019年学院(系)、单位制定的评聘高校教师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的任职条件,以及智库研究高级职务任职条件、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含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校医院等单位制定的相应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公布在人事处网站。
五、相关事项
1.学校支持学科建设的正高名额,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可统筹用于与支持的学科建设相关教师的晋升。
2.对于参评人员通讯评审结果同意数低于学校职称文件要求的情况,由院系(单位)组织3人及以上专家小组,对收回的所有通讯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在中评会上首先进行汇报,由中评委投票决定是否进入后续评审,如一次性投票且3/4及以上同意的,可进入后续评审。
3.对于未满足实验关键岗或实验骨干岗要求但业绩突出的实验技术申报人员,由实验设备处组织专门委员会对其进行特别认定,根据认定结果,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可破格申报。
4.学校鼓励院系推荐55周岁左右的前三类教师,赴宁波五位一体校区等异地单位工作,支持学校异地教学科研工作,学校给予一定的教师编制、岗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六、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工作时间进度安排
1.9月25日17:00前,完成个人申报和材料接收工作。业绩材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9月25日之后取得证明材料的符合业绩统计要求的材料可另行补充),任职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2.10月中旬,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学校今年高级职务评聘名额。
3.11月下旬,各单位完成送审及外评专家鉴定意见回收工作。
4.12月上旬,各学院(系)、单位及各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5.12月中旬,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6.12月下旬,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申报要求及评审流程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审核及有关评审流程如下(根据所申报的系列,请点击下载相应的通知):
八、关于申诉、投诉和举报
学部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的申诉、投诉及举报由学部办公室受理,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的申诉、投诉及举报由人事处受理。受理举报时限为各级评委会会议评审后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超出期限后不再受理。
涉及学术不端的,根据浙江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前,不影响评审程序的正常进行,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九、其他
1.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退休当年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2.各学院(系)、单位应在单位网站公布2019年高校教师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任职基本条件、评审程序等相关事项。
3.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中层管理干部,申请晋升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的,按照《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17〕52号)附件13执行,由学校统一组织述职测评初选后,带名额参加相应系列的评审。
4.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报资格须经人事处博士后办公室审核。原特聘研究员(副研究员)的申报资格须经人事处人才聘用管理中心审核,所在单位有空余编制和岗位的方可申报。
5.委托评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须有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正式委托评审函。委托评审函与申报材料一并交人事处,经学校同意后,参加相应评委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浙江大学人事处
2019年9月10日